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補字第272號
原告 卓信調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僑川 等間請求返還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3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