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易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審交易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交易字第73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毅達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續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毅達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上午9時28分宣判。然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有調解筆錄1份附卷可查,故本案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書記官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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