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32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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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3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32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温翔竣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9857、11891、12751、12847、12276、11238及109年度偵字第1006、1739、1740、2265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温翔竣犯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應處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温翔竣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時、地,以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方式,竊取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物。
二、温翔竣與 葉銘治 (另由本院審理中)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附表編號11所示之時、地,以附表編號11所示之方式,竊取附表編號11所示之物。
三、温翔竣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1名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附表編號12所示之時、地,以附表編號12所示之方式,竊取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
理由
一、附表所載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温翔竣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並有下列證據在卷可佐:
(一)附表編號1:
1、告訴人 徐武金 於警詢中之指述。(9857號偵卷第15頁正背面)
2、證人 范綱峯 於警詢中之證述。(同上偵卷第6至8、9至10頁)
3、警員108年8月22日職務報告1份。(同上偵卷第5頁)
4、失竊地點照片2張及監視器錄影截圖14張。(同上偵卷第
16、17至23頁)
5、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出廠證明影本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同上偵卷第27、28頁)
6、監視器畫面影像光碟1片。(同上偵卷光碟存放袋內)
(二)附表編號2:
1、告訴人 聶小倩 於警詢中之指述。(12847號偵卷第19頁正背面)
2、警員108年11月3日偵查報告1份。(同上偵卷第4頁)
3、被告影像照片1張及監視器錄影截圖13張。(同上偵卷第17頁上方、17頁下方至18頁、23至28頁)
4、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同上偵卷第21、22頁)
5、監視器畫面影像光碟1片。(同上偵卷光碟存放袋內)
6、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院卷第209頁)
(三)附表編號3:
1、告訴人 林英志 於警詢中之指述。(12276號偵卷第5至6頁、第7頁正背面)
2、警員108年9月18日職務報告1份。(同上偵卷第4頁)
3、遭竊地點照片2張、監視器錄影截圖2張及被告刑案照片紀錄表照片1張。(同上偵卷第13、14頁正背面)
4、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車號查詢機車車籍資料1份。(同上偵卷第38頁)
5、監視器畫面影像光碟1片。(同上偵卷光碟存放袋內)
(四)附表編號4:
1、告訴人 張文彬 於警詢中之指述。(11238號偵卷第25頁正背面)
2、警員108年9月30日職務報告1份。(同上偵卷第4頁)
3、被告至現場照片3張、監視器錄影截圖16張。(同上偵卷第7、16頁、第8、15、17至21頁)
4、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同上偵卷第60頁)
5、監視器畫面影像光碟1片。(同上偵卷光碟存放袋內)
(五)附表編號5、6:
1、告訴人 陳肇宏 於警詢中之指述。(1006偵卷第25至26、29至31頁)
2、告訴人 張朝翔 於警詢中之指述。(同上偵卷第32至33頁)
3、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同上偵卷第27至28頁)
4、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同上偵卷第34至35頁)
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同上偵卷第16至20頁)
(六)附表編號7:
1、告訴人 顏睿 憲於警詢中之指述。(1739號偵卷第6至7頁)
2、車牌號碼000-000號之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1份。(同上偵卷第8頁)
3、被告影像1張、監視器錄影截圖11張。(同上偵卷第16頁上方、15、16頁下方至20頁)
4、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院卷第237頁)
(七)附表編號8:
1、告訴人 許棓棋 於警詢中之指述。(1740號偵卷第6頁正背面)
2、車牌號碼000-000號之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1份。(同上偵卷第7頁)
3、監視器錄影截圖18張。(同上偵卷第14至22頁)
4、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院卷第253頁)
(八)附表編號9、10:
1、告訴人 鍾伯舜 於警詢中之指述。(2265號偵卷第5至7頁)
2、告訴人 鍾政勳 於警詢中之指述。(同上偵卷第8至9頁)
3、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1份、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現場勘察紀錄表1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1月13日刑紋字第1090002802號鑑定書1份、勘察採證同意書影本1份(同上偵卷第10至11、12頁正背面、13至16、17頁)
4、監視器錄影截圖20張。(同上偵卷第18至27頁)
5、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列印日期為108年12月19日)各1份。(同上偵卷第28至29頁)
6、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同上偵卷第30至31頁)
7、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3月12日刑生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同上偵卷第60至63頁)
8、車牌號碼00-0000號之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列印日期為109年6月3日)1份。(院卷第201頁)
(九)附表編號11:
1、告訴人 德娜 於警詢中之指述。(11891號偵卷第12至15頁)
2、共同被告葉銘治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同上偵卷第9至11頁背面、72至73頁背面)
3、警員108年10月17日職務報告1份。(同上偵卷第5頁)
4、遭竊現場照片2張、同廠牌車輛照片3張、監視器錄影截圖22張。(同上偵卷第28、26至27頁、第16至17、19至25、29至30頁)
5、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同上偵卷第34頁)
6、警員108年11月10日職務報告所附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車輛行進路線圖、照片紀錄表1份。(同上偵卷第59至66頁)
7、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遠傳資料查詢及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中華電信資料查詢各1份(同上偵卷第76至
78、79至81頁)
8、監視器畫面影像光碟1片。(同上偵卷光碟存放袋內)
(十)附表編號12:
1、被害人 葉明肇 於警詢中之指述。(12751號偵卷第19頁正背面)
2、證人 黃智鈺 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同上偵卷第12至14、65至66頁)
3、警員108年11月10日職務報告1份。(同上偵卷第4頁)
4、遭竊現場照片1張、監視器錄影截圖11張及作案路線圖1張。(同上偵卷第11、10、20至22、23頁)
5、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及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車號查詢機車車籍資料各1份。(同上偵卷第33至34、78頁)
6、監視器畫面影像光碟1片。(同上偵卷光碟存放袋內)綜上,堪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
(一)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被告就附表編號11、12所示之犯行,各與附表編號11、12所示之共犯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所犯附表1至12之竊盜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科刑:
(一)查就附表編號5至8所示之犯行,係被告於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人員發覺前即坦承犯行,就附表編號5至8所示犯行,係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符合自首要件,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年,自稱高中肄業,曾從事粗工,有從事正當工作獲取報酬之智識及能力,卻均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並於短時間內密集犯下竊盜案,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所為應予非難,另考量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得財物之價值、智識程度、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得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一)附表編號1、3至4、10所示之被害人車輛,雖未扣案,惟係被告温翔竣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且無證據顯示已發還各該被害人,均應依法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而附表編號2、5至9之被害人車輛(含編號5之原車輛鑰匙1支)業已實際合法發還各該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5份(院卷第209、237、253頁、1006偵卷第28、35頁)及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列印日期為109年6月3日)1份(院卷第201頁)在卷可參,均不宣告沒收、追徵。至附表編號4、10被害人之原車輛鑰匙雖為被告犯罪所得,惟並未扣案,認尚欠缺刑法上重要性,均不宣告沒收、追徵。
(二)查附表編號11之被害人車輛,係被告温翔竣與共犯葉銘治共同所竊得之犯罪所得,惟被告温翔竣自承其最後將該車輛停放在台15線往永安方向與 長泰 護理之家路口旁等情(見11891號偵卷第7頁背面),顯見被告温翔竣對該車輛為最後處分權限之人,此部分之犯罪所得自應對被告温翔竣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全部之價額;至附表編號12之被害人車輛,係被告温翔竣與共犯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所竊得之犯罪所得,惟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温翔竣業已獲分配之所得數額或具最後之處分權限,故此部分應負共同沒收之責,然因上開物品非如金錢般屬可分之物,是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對被告温翔竣宣告沒收。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因所欲追徵之價額,實屬可分,應由被告温翔竣與共犯平均分擔其數額,是應依同條第3項規定,對被告温翔竣諭知應追徵其價額2分之1。
(三)被告温翔竣持其所有扣案之鑰匙1支,竊取附表編號6之車輛,業經被告温翔竣自承在卷(見1006號偵卷第7至13頁),自應依法沒收。至被告温翔竣於附表編號2至3、7至9、11持以行竊之鑰匙1支,卷內未見扣押筆錄,難認已扣案,復欠缺刑法上重要性,均不宣告沒收、追徵。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少卿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中順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書記官陳家欣附錄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犯罪時間、地點、行為態樣│主文│││││├──┼────────────────────┼───────┤│1│民國108年7月8日10時10分許,搭乘由不知情│温翔竣犯竊盜罪││即起│之范綱峯(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所駕駛車│,處有期徒刑伍││訴書│牌號碼AXZ-5035號自用小客車,至新竹縣湖口│月,如易科罰金││○○○鄉○○路與德興路、民善路口(往東)下車後│以新臺幣壹仟元││事實│,步行至新竹縣○○鄉○○路○號前即德興路│折算壹日。未扣││一㈠│77號後門,趁無人注意之際,竊取徐武金所有│案犯罪所得左列│││價值新臺幣(下同)4萬6,000元光陽廠牌之電│電動自行車壹部│││動自行車1部(引擎號碼EATF701230),得手│沒收,於全部或│││後隨即騎乘離去。旋為徐武金目擊其電動自行│一部不能沒收或│││車遭竊,隨即報警處理。(108年度偵字第985│不宜執行沒收時│││7號)│,追徵其價額。│├──┼────────────────────┼───────┤│2│108年9月24日5時20分許,在新竹縣竹東鎮至│温翔竣犯竊盜罪││即起│善路52號臺大醫院竹東分院急診室之機車停車│,處有期徒刑伍││訴書│場,趁無人注意之際,以自備鑰匙(未扣案)│月,如易科罰金││犯罪│竊取 李嘉祿 所有、聶小倩使用之車牌號碼000│以新臺幣壹仟元││事實│-EMU號普通重型機車1部,得手後供己代步之│折算壹日。││一㈣│用。旋為警接獲通報後,於108年10月5日在新││││竹縣○○鎮○○路○段○○○號附近尋得上開機車││││。(108年度偵字第12847號)││├──┼────────────────────┼───────┤│3│108年9月11日5時43分許,在新竹縣新豐鄉康│温翔竣犯竊盜罪││即起│樂路1段130號騎樓,趁無人注意之際,以自備│,處有期徒刑伍││訴書│鑰匙(未扣案)竊取林英志所有價值約1萬元│月,如易科罰金││犯罪│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部,得手後│以新臺幣壹仟元││事實│供己代步之用。(108年度偵字第12276號)│折算壹日。未扣││一㈤││案犯罪所得左列││││機車壹部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於108年7月20日0時許,在新竹縣湖口鄉成功│温翔竣犯竊盜罪││即起│路92號前,趁無人注意之際,見 溫梅英 所有、│,處有期徒刑伍││訴書│張文彬使用價值約1萬元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月,如易科罰金││犯罪│普通重型機車鑰匙未取下,趁無人注意之際,│以新臺幣壹仟元││事實│竊取該機車1部,得手後供己代步之用。(108│折算壹日。未扣││一㈥│年度偵字第11238號)│案犯罪所得左列││││機車壹部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於108年12月30日12時45分至15時56分間某時│温翔竣犯竊盜罪││即起│許,在新竹縣竹北市○○街○○○巷內即台元科│,處有期徒刑肆││訴書│技停車場旁,見陳肇宏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月,如易科罰金││犯罪│號普通重型機車之機車鑰匙未取下,趁無人注│以新臺幣壹仟元││事實│意之際,遂竊取該機車1部,得手後供己代步│折算壹日。││一㈦│之用。嗣經温翔竣於109年1月6日18時許因另│││前段│案通緝,遭警在新竹縣○○鎮○○街○○巷口逮││││捕時,於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人││││員發覺前即坦承犯行,並為警尋得上開車輛。││││(109年度偵字第1006號)││├──┼────────────────────┼───────┤│6│於109年1月5日21時許,在新竹縣湖口鄉達生│温翔竣犯竊盜罪││即起│橋下停車場旁,趁無人注意之際,自備鑰匙1│,處有期徒刑肆││訴書│支(已扣案)竊取 余庭瑄 所有、張朝翔使用之│月,如易科罰金││犯罪│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部,得手後│以新臺幣壹仟元││事實│供己代步之用。嗣經温翔竣於109年1月6日18│折算壹日。扣案││一㈦│時許因另案通緝,遭警在新竹縣○○鎮○○街│之鑰匙壹支沒收││後段│20巷口逮捕時,於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人員發覺前即坦承犯行,並為警尋得上││││開車輛。(109年度偵字第1006號)││├──┼────────────────────┼───────┤│7│於108年9月25日10時許,在新竹縣竹北市和平│温翔竣犯竊盜罪││即起│街(起訴書誤載為和平路)與台元街口,趁無│,處有期徒刑肆││訴書│人注意之際,以自備鑰匙(未扣案)竊取顏睿│月,如易科罰金││犯罪│憲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部,│以新臺幣壹仟元││事實│得手後供己代步之用。旋為警接獲通報後,於│折算壹日。││一㈧│108年10月8日在新竹縣竹北市○○路橋下尋得││││上開機車。嗣經温翔竣於109年1月6日18時許││││因另案通緝,遭警在新竹縣○○鎮○○街○○巷││││口逮捕時,於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人員發覺前即坦承犯行。(109年度偵字第││││1739號)││├──┼────────────────────┼───────┤│8│於108年9月12日0時50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温翔竣犯竊盜罪││即起│新泰路112號前,趁無人注意之際,以自備鑰│,處有期徒刑肆││訴書│匙(未扣案)竊取許棓棋所有車牌號碼000-00│月,如易科罰金││犯罪│2號普通重型機車1部,得手後供己代步之用。│以新臺幣壹仟元││事實│旋為警接獲通報,於108年10月7日在新竹縣竹│折算壹日。││一㈨│北市○○○路橋下尋得上開機車。嗣經温翔竣││││於109年1月6日18時許因另案通緝,遭警在新││││竹縣○○鎮○○街○○巷口逮捕時,於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人員發覺前即坦承犯││││行。(109年度偵字第1740號)││├──┼────────────────────┼───────┤│9│於108年12月7日12時至同年月14日5時30分間│温翔竣犯竊盜罪││即起│,在新竹縣竹北市○○○路○○○巷綠能公園停│,處有期徒刑陸││訴書│車格,趁無人注意之際,以自備鑰匙(未扣案│月,如易科罰金││犯罪│)竊取鍾伯舜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以新臺幣壹仟元││事實│小客車1輛,得手後供己代步之用。旋為警接│折算壹日。││一㈩│獲通報,於108年12月19日17時在新竹市新莊│││前段│火車站橋下尋得上開車輛,並採得温翔竣之指││││紋。(109年度偵字第2265號)││├──┼────────────────────┼───────┤│10│於108年12月19日13時30分至50分間某時許,│温翔竣犯竊盜罪││即起│駕駛附表編號9所竊得之車輛至新竹市新莊火│,處有期徒刑伍││訴書│車站橋下停車場,見鍾政勳所有價值5萬元之│月,如易科罰金││犯罪│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鑰匙未取下│以新臺幣壹仟元││事實│,乘無人注意之際,遂竊取該機車,得手後供│折算壹日。未扣││一㈩│己代步之用。(109年度偵字第2265號)│案犯罪所得左列││後段││機車壹部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於108年8月14日15時38分許,由葉銘治駕駛車│温翔竣共同犯竊││即起│號ALN-0931號自小貨車搭載温翔竣至新竹縣新│盜罪,處有期徒││訴○○○鄉○○村○○路與德源街99巷路口後,由温│刑伍月,如易科││犯罪│翔竣步行至新竹縣○○鄉○○街○○巷○弄○號前│罰金以新臺幣壹││事實│,趁無人注意之際,以自備鑰匙(未扣案)竊│仟元折算壹日。││一㈡│取DEGUZMANDHENASALON(下稱中文名德娜│未扣案犯罪所得│││)所有價值約1萬6,000元之LAIKE廠牌電動車│左列電動自行車│││1部,得手後騎乘該電動車與葉銘治會合後離│壹部沒收,於全│││去。(108年度偵字第11891號)│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2│於108年8月7日11時12分許,騎乘懸掛電動自│温翔竣共同犯竊││即起│行車車牌之不詳車號機車,搭載真實姓名年籍│盜罪,處有期徒││訴書│不詳之成年男子,至新竹縣○○鄉○○路250│刑伍月,如易科││犯罪│號前,趁無人注意之際,由該真實姓名年籍不│罰金以新臺幣壹││事實│詳之成年男子竊取 葉淼矩 所有、葉明肇使用之│仟元折算壹日。││一㈢│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得手後,│未扣案犯罪所得│││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騎乘車牌號碼│左列機車壹部沒│││365-LDK號普通重型機車,温翔竣則騎乘上開│收,於全部或一│││不詳車號機車,一前一後離去。(108年度偵│能沒收或不宜執│││字第12751號)│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貳分之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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