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01號聲請人彰化縣鹿港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聰傑 上列聲請人彰化縣鹿港鎮農會因與相對人 許玉麟 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彰化縣鹿港鎮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標的即彰化縣○○鎮○○段○○○○號之最新第一類地籍謄本。
二、依上開資料更正為本件相對人。
三、他項權利證明書(原提出之文件僅一頁)。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