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參與訴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078號聲請人 孫珮樺 告訴代理人 邱超偉 律師(法扶)被告 孫臣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111年度訴字第594號),聲請參與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孫珮樺參與本案訴訟。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附件。
二、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被害人死亡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197號向本院以被告涉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嫌而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594號案件審理中。而被告上開被訴罪名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所定之罪,且被害人已死亡,聲請人為被害人之女即直系血親等情,有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影本在卷可證,經核與前開聲請訴訟參與之主體適格要件相符。復經本院徵詢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均對聲請人訴訟參與並無意見,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按,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訴訟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鈴淑
法官陳政揚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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