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0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0088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7年度司票字第1008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001│96年1月29日│20,000元│96年1月30日│96年1月30日│0000000││├──┼───────────┼─────────┼───────────┼───────────┼────────┼──┤│002│96年2月27日│20,000元│96年2月28日│96年2月28日│0000000││├──┼───────────┼─────────┼───────────┼───────────┼────────┼──┤│003│96年3月29日│20,000元│96年3月30日│96年3月30日│0000000││├──┼───────────┼─────────┼───────────┼───────────┼────────┼──┤│004│96年4月29日│8,000元│96年4月30日│96年4月30日│0000000││├──┼───────────┼─────────┼───────────┼───────────┼────────┼──┤│005│96年5月29日│8,000元│96年5月30日│96年5月30日│0000000││├──┼───────────┼─────────┼───────────┼───────────┼────────┼──┤│006│96年6月29日│8,000元│96年6月30日│96年6月30日│0000000││├──┼───────────┼─────────┼───────────┼───────────┼────────┼──┤│007│96年7月29日│8,000元│96年7月30日│96年7月30日│0000000││├──┼───────────┼─────────┼───────────┼───────────┼────────┼──┤│008│96年8月29日│8,000元│96年8月30日│96年8月30日│0000000││├──┼───────────┼─────────┼───────────┼───────────┼────────┼──┤│009│96年9月29日│8,000元│96年9月30日│96年9月30日│0000000││├──┼───────────┼─────────┼───────────┼───────────┼────────┼──┤│010│96年10月29日│8,000元│96年10月30日│96年10月30日│0000000││├──┼───────────┼─────────┼───────────┼───────────┼────────┼──┤│011│96年11月29日│8,000元│96年11月30日│96年11月30日│0000000││├──┼───────────┼─────────┼───────────┼───────────┼────────┼──┤│012│96年12月29日│8,000元│96年12月30日│96年12月30日│0000000││├──┼───────────┼─────────┼───────────┼───────────┼────────┼──┤│013│97年1月29日│8,000元│97年1月30日│97年1月30日│0000000││├──┼───────────┼─────────┼───────────┼───────────┼────────┼──┤│014│97年2月27日│8,000元│97年2月28日│97年2月28日│0000000││├──┼───────────┼─────────┼───────────┼───────────┼────────┼──┤│015│97年3月29日│8,000元│97年3月30日│97年3月30日│0000000││├──┼───────────┼─────────┼───────────┼───────────┼────────┼──┤│016│97年4月29日│8,000元│97年4月30日│97年4月30日│0000000││├──┼───────────┼─────────┼───────────┼───────────┼────────┼──┤│017│97年5月29日│8,000元│97年5月30日│97年5月30日│0000000││├──┼───────────┼─────────┼───────────┼───────────┼────────┼──┤│018│97年6月29日│8,000元│97年6月30日│97年6月30日│0000000││├──┼───────────┼─────────┼───────────┼───────────┼────────┼──┤│019│97年7月29日│8,000元│97年7月30日│97年7月30日│0000000││├──┼───────────┼─────────┼───────────┼───────────┼────────┼──┤│020│97年8月29日│8,000元│97年8月30日│97年8月30日│0000000││├──┼───────────┼─────────┼───────────┼───────────┼────────┼──┤│021│97年9月29日│8,000元│97年9月30日│97年9月30日│0000000││└──┴───────────┴─────────┴───────────┴───────────┴────────┴──┘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須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書記官梁永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