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號原告 趙姵驊 被告 蕭鴻均 上列被告因本院刑案112年度交簡字第27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林于捷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書記官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