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65號再審原告 賴許立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陽光故鄉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修繕費用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係針對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3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10,300元(即再審標的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35號民事事件之訴訟標的額部分),應徵再審裁判費3,4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書記官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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