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43號原告辛○○○
丁○○丙○○庚○○戊○○己○○上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乙○○、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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