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83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非訟代理人 許雅綺相 對人 何政樺 債務人 魏文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同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債務人魏文欣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①9,240,000元②29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39年5月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魏文欣於①109年6月5日②109年6月5日向聲請人借
款①7,700,000元②240,000元;於③109年7月8日④109年7月8日⑤110年4月29日⑥110年4月29日連帶保證第三人運通國際企業社(合夥商號)向聲請人之借款③2,000,000元④6,000,000元⑤6,000,000元⑥2,500,000元,期限至①139年6月5日②129年6月5日③114年7月8日④114年7月8日⑤113年4月29日⑥113年4月29日止,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未按期繳款,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魏文欣逾期未繳,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共17,491,393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授信約定書、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契據條款變更契約、借據、個人購屋貸款契約、個人貸款綜合契約、撥還款明細查詢單、不動產登記簿謄本等件為證,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又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於113年2月27日買賣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何政樺,然依前開規定,其上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且已據本院通知債務人、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債務人於113年4月16日收受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相對人則具狀稱債務人向其借款並簽立本票擔保云云,惟抵押權人聲請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聲請人就依法登記之抵押權,既已提出形式外觀完備之債權證明文件,證明抵押債權存在且其清償期業已屆至,其聲請即應予准許。至於是否另有其他抵押權暨擔保債權存在則與本件無涉,相對人應另循途徑解決。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黃品潔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83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001臺南市東區新東645-2258010000分之158002臺南市東區新東645-45310000分之158編號建號門牌號碼基地坐落地號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六層七層合計陽台露台花台0014394臺南市○○路00巷00弄0號六樓之2645-2七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68.2149.61117.8220.6545.930.78全部共有部分:4400建號,權利範圍:萬分之1724401建號,權利範圍:萬分之2284402建號,權利範圍:萬分之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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