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32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259號

原告集祥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錦慧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上和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坤傑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19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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