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琪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2569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壹組及刮勺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琪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5693號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吸食器1組及刮勺1支,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56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然扣案之吸食器1組及刮勺1支,經以溶洗方式鑑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5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20500214號鑑驗書1紙存卷可稽(見核交卷第13頁),足見上開扣案物與其內之毒品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是該吸食器及刮勺與內含之殘渣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右喬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