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已於民國94年11月15日死亡,此有戶藉謄本附卷
可稽,原告於94年12月14日方對無當事人能力之被告提起本
件訴訟,其訴不合法,且無從補正。
三、綜上所述,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姚念慈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