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32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東初上列被告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東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東初前因藥事法案件,經本院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7月19日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靜茹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