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76號原告 王方 被告 江時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27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羽玄
法官解怡蕙法官李佳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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