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1年度斗小字第31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斗小字第31號

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被告 鄭憶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參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捌仟貳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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