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3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3741號債權人 林榮 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沈信勇 、 謝春芬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表明利息自民國106年9月2日起算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文件。否則應依民法第478條之規定,自債務人收受催告後一個月(即106年10月1日),系爭債權之清償期始為屆至,且利息應自該清償期屆至時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