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7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7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羅苙家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鳳英 即 張日旭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春景 即張日旭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張日旭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零伍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八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