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哲銘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哲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哲銘前因傷害、贓物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3月(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5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林靜芬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秀鳳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