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79號聲請人 何安啟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書記官李文政附表:
(一)聲請人應釋明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致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不成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應陳報聲請人申請前置協商,債權銀行要求每月應償還之金額為何?
(二)提出聲請人最近薪資所得及在職證明。
(三)提出聲請人債權人清冊中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債權種類原因為親友、同事借款)部分之債權證明。
(四)提出聲請人必要生活支出中編號1健保費、勞保費、工會費、福利金,及編號5稅賦(牌照稅+燃料費)、編號13餐費、編號19雜項生活費之實際支出證明;並應釋明其中編號5稅賦(牌照稅+燃料費)與編號9稅賦(SP-2676燃料費)是否為重複編列,另編號6與編號10強制險是否為重複編列;另應釋明編號3電費及編號11電話費需支出分別高達2903元及1655元之原因及必要,及編號12教育費、編號17醫療費之計算標準為何?至於編號8交通費部分,應釋明工作地點,及自工作地點至住所地距離為何?
(五)應提出受扶養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及扶養費支出證明。並釋明受扶養人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及負擔扶養費之比例,並提出相關證明。
(六)釋明配偶是否喪失工作能力?是否有工作收入?及負擔扶養費之比例,並提出相關證明。
(七)陳報聲請人每月被扣薪金額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