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974號
原 告 歐陽光美
楊文居
楊閔傑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築夢方舟企
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裁判
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500元外,尚應補
繳1,7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