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1號

原告 劉向倢

被告 王湧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6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嘉年

法官陳嘉瑜

法官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慶生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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