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95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信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28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信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信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受刑人所犯2罪行為態樣不同,其中竊盜案件所侵害為他人權益,而施用毒品案件多屬戕害自身,復參酌各次犯行情節、所侵害法益之程度等,並考量受刑人對本案定刑所表示之意見(本院卷第43頁),爰就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書記官廖婉君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11年09月13日112年03月0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64號嘉義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4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147號112年度訴字第288號判決日期112年06月30日112年07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南高分院嘉義地院案號112年度上易字第358號112年度訴字第288號確定日期112年10月03日112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