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抗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抗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199號抗告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住上列抗告人因毒品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96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發回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原裁定以:本件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遭扣押之白色結晶2包、綠色圓形錠劑5顆及菸草1包,經送驗結果,確分別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合計2.063公克、驗後淨重合計2.038公克)、第二級毒品MDMA(驗前淨重1.
821公克,驗後淨重1.686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驗前淨重0.273公克、驗後淨重0.249公克)之事實,固分別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97年10月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407號、97年10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56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惟查被告甲○○否認施用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MDMA5顆及四氫大麻酚1包,辯稱:上開毒品係其男友 謝保羅 交給伊的,係謝保羅要自己施用等語,核與證人謝保羅於97年7月6日警詢時自承:被告身上所扣得之毒品係我向1名綽號「 阿泉 」之男子購買來施用,我有施用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MDMA及大麻,最近一次施用係於97年7月5日在高雄市○○區○○○街○○○號3樓施用等語相符,參以被告驗尿檢驗報告,亦僅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MDMA部分則呈陰性反應,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7年7月14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揭所辯,應可採信,是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
2包、MDMA5顆及四氫大麻酚1包係被告另涉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或證人謝保羅涉施用或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之證物,而尚有調查及查證之必要,且若嗣後被告或證人謝保羅成立上開犯罪,並得於該案中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本院認自不宜將上開違禁物現即予以沒收銷燬之,以免證據滅失或難以進而查證,從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自有未合等語。
二、經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5740號不起訴處分在案,有甲○○之前科表及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可稽,又另被告謝保羅已死亡,亦有謝保羅之前案記錄表及戶籍資料可憑,依現有情況均無從附隨於主刑之案件而併予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以前開毒品係違禁物,而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認抗告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並發回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另為妥適之裁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邱永貴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書記官黃一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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