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7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通顯 律師被告丙○○被告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書記官吳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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