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05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05號

原告 况成玥

被告 許余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1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與事實及理由,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許余楓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交易字第160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且原告况成玥於起訴時,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是依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煜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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