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302號上訴人甲○○
(指定送達處所:台中市○區○○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3年度重訴字第302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7,722,3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6,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書記官吳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