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9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光瑩礦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陳雪卿(董事長)被告 羅財俊 共同選任辯護人 朱逸群 律師被告 張漢國 選任辯護人 羅庭章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光瑩礦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羅財俊、張漢國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永安
法官郭世顏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