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8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88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徐銘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金彥政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金彥政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提供之身分證字號,本院以戶政系統查詢,結果非聲請狀所載之姓名,故有陳報之必要)。
二、請釋明究以金彥政為相對人?抑以金友善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為相對人?如為後者,請具狀更正相對人並陳報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三、請提出足資辨識相對人身分之截圖或匯款記錄。(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中華民國113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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