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797號
原 告 王威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樹磊 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