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92號原告緯城企業社即 塗信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太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0,0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4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崧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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