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9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翔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17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翔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翔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各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所示之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但聲請人應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刑,有受刑人提出經其簽名並捺印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參,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㈡定應執行刑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界
限,亦應受內部界限所拘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附表編號7、
8所示之罪,另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故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重於前開應執行之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
5年10月。本院考量除附表編號6外,附表編號1至5、7、8均係與毒品相關之罪,附表各罪犯罪時間介於民國105年4月至106年9月間等因素,又編號7、8所示之罪前經定刑後刑度已大幅減輕,再衡酌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價值要求界限,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巧吟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附表:受刑人施翔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轉讓偽藥罪│轉讓偽藥罪│轉讓禁藥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所犯法條│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犯罪日期│105年6月初│105年7月4日│105年7月3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4563號│106年度偵字第4563號│106年度偵緝字第182號│││││、106年度偵字第3986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六簡字第249號│106年度六簡字第249號│106年度訴字第603號、││審││││第611號││├────┼───────────┼───────────┼───────────┤││判決日期│106年9月8日│106年9月8日│106年11月30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六簡字第249號│106年度六簡字第249號│106年度訴字第603號、││決││││第611號││├────┼───────────┼───────────┼───────────┤││確定日期│106年10月6日│106年10月6日│106年12月18日│└───┴────┴───────────┴───────────┴───────────┘┌────────┬───────────┬───────────┬───────────┐│編號│4│5│6│├────────┼───────────┼───────────┼───────────┤│罪名│轉讓禁藥罪│施用第二級毒品│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算壹日│├────────┼───────────┼───────────┼───────────┤│所犯法條│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犯罪日期│106年7月8日│106年9月19日│105年4月27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偵緝字第182號│107年度毒偵字第832號│105年度偵字第10937號、│││、106年度偵字第3986號││第11630號、106年度偵│││││字第569號、第2264號、│││││107年度蒞追字第4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603號、│107年度六簡字第230號│106年度訴字第855號、10││審││第611號││7年度訴字第943號││├────┼───────────┼───────────┼───────────┤││判決日期│106年11月30日│107年6月26日│108年7月12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603號、│107年度六簡字第230號│106年度訴字第855號、10││決││第611號││7年度訴字第943號││├────┼───────────┼───────────┼───────────┤││確定日期│106年12月18日│107年7月23日│108年8月13日│└───┴────┴───────────┴───────────┴───────────┘┌────────┬───────────┬───────────┬───────────┐│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2項││├────────┼───────────┼───────────┼───────────┤│犯罪日期│106年9月9日│106年8月25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2341號│107年度偵字第234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942號│107年度訴字第942號│││審├────┼───────────┼───────────┼───────────┤││判決日期│109年4月27日│109年4月27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942號│107年度訴字第942號│││決├────┼───────────┼───────────┼───────────┤││確定日期│109年5月26日│109年5月26日││├───┼────┴───────────┴───────────┴───────────┤│備註│1.編號1至6所示之罪刑,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9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2.編號7、8所示之罪刑,業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94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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