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簡字第6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49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之麻將壹副、方向骰子壹顆、骰子參顆、牌尺肆支及抽頭金
新臺幣壹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其一時短
於思慮觸犯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受此次罪刑宣告之教訓
後,應足促其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宣告之刑以暫
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以勵自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
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