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50號聲請人 張佩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3年8月2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在案,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3年2月8日刊登新聞紙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同年8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陳著振┌──────────────────────────────────────────────────────────────┐│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5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巨鉑科技企業有限公│京城商業銀行安南分│張佩芬│102年12月8日│108,428元│0000000││││司 何享境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