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9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96號聲請人 吳美代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捌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本院已依聲請人聲請於108年2月12日將上開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5個月內,本院業經聲請人聲請於108年2月12日將上開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公告1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至108年7月12日為止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書記官楊淳如┌─────────────────────────────────┐│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000000│股票│1│120│├──┼────────────┼────────┼──┼──┼──┤│0002│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1NX00000000│股票│1│134│├──┼────────────┼────────┼──┼──┼──┤│0003│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2NX00000000│股票│1│137│├──┼────────────┼────────┼──┼──┼──┤│0004│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00000│股票│1│146│├──┼────────────┼────────┼──┼──┼──┤│0005│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股票│1│176│├──┼────────────┼────────┼──┼──┼──┤│0006│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股票│1│196│├──┼────────────┼────────┼──┼──┼──┤│0007│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股票│1│118│├──┼────────────┼────────┼──┼──┼──┤│0008│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股票│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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