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1年度羅小字第170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羅小字第170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林葳

被告 林志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09年11月6日駕駛載運樹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A車),同日13時25分行經宜蘭縣○○鄉○○路000號前,本應注意會車時兩車相互間隔距離,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與同路段對向之由訴外人 張淇婷 駕駛原告承保即訴外人社團法人宜蘭縣得安家庭關懷協會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B車)會車時,仍貿然行車,致A車後車斗之外露樹木樹枝刮傷B車左側前後保險桿、左側葉子板及車門而受損(下稱系爭損害)。原告因而賠付被保險人修復費用20,800元。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第196條、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否認有造成系爭損害等語為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前述主張有關被告於上述時間駕駛A車行經上述路段,以及B車有系爭損害且修復費用為20,800元,原告並已依保險契約約定賠付修復費用完畢等情,業據其提出B車車損照片、汽(機)車險理賠申請書、良友企業社估價單、統一發票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0至36頁),並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111年1月17日警羅交字第1110001438號函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資料可憑(見本院卷第38頁至第50頁),且為被告不爭執,堪信此部分為真。原告進而主張,因被告於上述時地駕車之過失致發生系爭損害,故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等情,被告則否認之,並以前詞為辯。經查: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固定有明文。惟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而本件系爭損害是否是被告過失所致,兩造既有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

 ㈢經查,B車當時駕駛人張淇婷於警詢時雖陳稱「我當時行駛鹿梅路一般車道往羅東方向,在事故發生地點,對向一台滿載樹木的白色小貨車駛來,我便略靠右停車待對方與我會車,會車過程我車輛遭對方小貨車所載樹枝刮傷左側車體烤漆板金,對方小貨車未停下駛離現場,我直接報警請警方到場」等語(見本院卷第42頁),惟佐以上述系爭損害照片以及估價單所示,B車左側包括保險桿、葉字板、車門均需鈑修,顯然當時如係被告駕車載運之樹木刮擦B車,力道應不小,B車當時駕駛人張淇婷應可明顯發覺,甚至可以鳴按喇叭示意被告停車才是,豈會A車離去後,始報警處理。再者,如被告載運之樹木有刮擦B車致生系爭損害,以原告主張B車刮痕位置從前保險桿至後保險桿長達3、4公尺,則衡情應會有因樹木刮擦車輛所造成之殘枝或碎葉遺留在地,然從卷附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提供之道路交通事故照片來看,系爭事故後之同日14時9分在B車停止之路面附近並沒殘餘掉落之樹枝、樹葉等情(見本院卷第44至50頁),是尚難以認定A車於上述時地會車時有因載運樹木刮擦B車而致生系爭損害之情事,此外原告既未再舉證證明系爭損害是因A車後車斗搭載之樹木樹枝,並因被告會車不慎所造成,則原告主張被告有駕車過失致B車發生系爭損害等情,即乏依據,難認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有上述過失情節並致系爭損害發生,則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第196條、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修復費用20,800元,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各項證據資料,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羅東簡易庭法 官蔡仁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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