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60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吉勛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6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吉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吉勛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前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中。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7年9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7年9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8233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甲霖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