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5年民商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商訴字第5號上訴人即原告菁英國際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興強 被上訴人即被告 何嘉仁 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秦鴻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請求排除侵害等,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新台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書記官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