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82號原告 范鶯嬌 被告 劉嘉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嘉隆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書記官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