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投小字第582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被告 林吉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㈠新臺幣42,807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6,378元,及自民國104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49,18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