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78號債務人 陳日清 代理人 蕭縈璐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書記官楊意萱附件:
1.債務人應提出其個人與配偶 王譓敏 民國10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申報書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
2.債務人稱因其配偶雙親年邁,需賴其配偶王譓敏照顧,故王譓敏無法工作需賴債務人扶養。債務人應提出其配偶雙親及其所生子女之家庭親屬系統表,倘尚有其他子女可照顧其配偶雙親者,請說明何以需由其配偶負責照顧生活起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證明之。
3.債務人於聲請前二年內收入載明,其尚有兼職從事計程車業務,債務人應說明係靠行何車行從事計程車業務,並陳報該車行之名稱(全銜)、地址。
4.債務人自陳有在外租屋,請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須載明租賃房屋所在地)、房屋租賃於聲請前1日回溯2年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付租金之證明,若為匯款繳付,請提出匯款單及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
5.債務人應說明有無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如有,請提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6.債務人應說明最近五年內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若有,應提出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7.請說明債務人本人或其配偶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並請說明其配偶雙親每人每月受中低收入補助之金額,且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證明之。
8.債務人如有以本人、受扶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如未據實陳報即屬隱匿財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