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豪振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豪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豪振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110年7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15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①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於110年5月20日以109年度金訴字第20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於110年6月23日確定;②因妨害秩序案,經本院於112年3月14日以111年度訴字第55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12年4月11日確定;③因竊盜案件,經嘉義地院於110年4月29日以110年度嘉簡字第46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共2罪),於110年6月8日確定;④因詐欺案件,經嘉義地院於110年7月30日以110年度金訴字第70號、第12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於110年9月8日確定;前開①至④案,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871號裁定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3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受刑人自110年7月23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3年1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3968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署同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39681號上開函文及附件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存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欣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卓采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