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原侵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原侵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原侵附民字第2號原告甲女被告 馮春麟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102年原侵訴第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甲○○被訴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甲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梁昭銘法官黃柏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書記官徐一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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