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聲字第20號聲請人 許淑玲 信箱上列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司法院於104年8月7日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040021530號令修正發布及同日施行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再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乃明定上開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立法理由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本院105年度家提字第15號聲請提審事件之當事人,為明瞭該事件,爰依法聲請自費交付該事件於105年12月7日庭期開庭之法庭錄音及視訊錄影光碟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係本院105年度家提字第15號聲請提審事件之當事人,固為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其聲請交付該事件於105年12月7日庭期開庭錄音及視訊錄影碟,並未附理由,尚難認聲請人取得該事件法庭錄音光碟有何法律上利益,是其聲請礙難許可。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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