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重上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49號上訴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 楊淑惠 律師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戊○○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 律師
呂蘭蓉 律師 涂欣成 律師被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 律師複代理人 許龍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12月28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王金龍法官陳珍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書記官易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