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284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劉哲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迦勒科技有限公司、 柯學毅 、 劉錦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之陳述內容係請求債務人迦勒科技有限公司給付或請求債務人迦勒科技有限公司、柯學毅、劉錦惠連帶給付。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書記官沈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