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97號原告 周輝鳴
周輝文 被告政侑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安正 被告 黃銘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原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其新台幣(下同)967,966元,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原告追加請求被告再連帶給付其260,173元,並請求被告政侑企業有限公司遷讓返還門牌屏東縣○○鄉○○村○○路○○○○○○號房屋。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660,639元(計算式:967966+260173+0000000=0000000),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233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10,57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6,6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婕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書記官王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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