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個人資料保護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5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祐駿選任辯護人王齡梓律師
林士祺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95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馮昌偉
法官陳乃翊
法官林靖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