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小字第198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小字第198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
被   告  陳文賢
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上午12時整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記載,
應更正為「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書記官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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