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4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非訟代理人 蕭智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沈吉利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已依系爭貸款契約書第貳條第十點第(八)款約定,事先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還款之證明文件(例如:催告信函暨其回執)。
二、提出債務人未依約履行之證明文件(例如:歷次還款明細)。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